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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教育论文 > > 关于法国学校教师道德问责的制度研究
关于法国学校教师道德问责的制度研究
>2024-04-09 09:00:01

摘 要 法国作为欧洲中央集权体制国家的代表,向来重视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通过对法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师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的主体主要可分为中央总督学、学区督学、省教育督学、校长和家长等五类,教师职业培养、教师师德评价和教师纪律惩戒等制度构成了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重视师德培养、制度体系完备、问责结果严厉是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的重要特点。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建设的经验,对我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建设及完善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关键词 法国 中小学师德 师德问责制

师德作为教师教育特性的专业组成部分,在教育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之间最基本、最普通的关联纽带。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每个国家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法国作为欧洲中央集权体制国家的代表,教师教育改革特色鲜明,在师德方面也体现了其独有风格。本文将对法国师德问责制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归纳其特点,进而提出其对我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建设的启示。

一、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主要内容

1.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主体的构成

法国一贯重视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教师行为,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中小学师德的问责主体。法国实行中央、学区、省三级教育管理体制,中小学师德问责的主体包括中央级别的国民教育总督学、学区级别的学区督学、省级别的国民教育督学、学校校长和家长等。

(1)中央

法国的最高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是青年事务、国民教育与科研部,其内部设立的总督导部门是中小学师德在中央一级的问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1].总督导部门内设国民教育总督学一职,中小学教师的考核和评价工作由国民教育总督学宏观负责。

(2)学区

学区是法国国民教育系统的行政管理单位,学区内负责监督教师的人员称为学区督学,学区督学的主要工作是确保国家发布的各项教育法律和政策在本地区的实施。在学区,中学教师接受学区督学的监督,学区督学的权限包括给教师评分、晋升、调动、正式任职和纪律处分[2].评估内容既包括教师的教学能力,又包括对教师教育行为的直接监督。

(3)省

国民教育督学是省一级督学对小学教师进行监督的人员,受学区长领导,国民教育督学同学区督学一起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直接监管。国民教育督学对小学教师的管理包括:对小学教师职位的设置做出决定;小学教师的任命、调动、晋升、休假;将犯有严重错误的私立学校教师交国民教育审议会处理。

(4)校长

中小学校长是法国师德问责的问责客体,也是问责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法国学校校长既是拥有专门权利的国家代表,又是学校行政管理和执行人员。中学教师在行政方面的考核由校长负责,校长有权向督学提出对教师奖励或惩罚的建议。每一年,校长根据教师的实际表现,写一篇简短的书面意见,评价教师的工作态度、学科地位、与同事和学生之间的关系等[3].

(5)家长

《教育法典》规定家长有参与学校生活的权利且受教育法令保护。法令强调教师每年应当至少与学生家长进行两次正式会面,教师有义务向家长通报学生的学业等相关信息,学校必须回应并尽量满足家长对于学生学业的相关咨询和面谈的要求,从而保证学校与家长沟通渠道畅通[4].

2.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度设计

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运行程序包括三个环节:一是中小学教师职业培养一体化,二是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制度,三是中小学教师纪律惩戒,三个环节相辅相成。

(1)中小学教师职业培养制度

①中小学教师入职标准

法国当局在 1989 年建立了“大学级教师培训学院”(Instituts Universitaires de Formation des Maitres)简称 IUFM,中小学教师职前职后培训机构至此被取代[5].IUFM 的任务是使所有新进教师在同一标准下进行训练和培养,这一改革同化了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6].IUFM 的招生对象为三年本科毕业并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制三年。学区组织的招生考试只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才能参加。招生考试采用逐轮淘汰形式,通过第一轮考试才能进入第二轮,经过二轮选拔,最终只有 10%~20%的学生能够进入 IUFM 学习。除了需要具有规定的学历资格外,考生还要提供“无犯罪行为”证明,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品行。录取条件的不断提高直接提升了教师教育质量和专业水平。

②中小学教师职前培养

通过大学级教师培训学院入学考试的师范生想要获得教师资格, 需要经过 2 个阶段:一个是通过国家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并能顺利获得硕士学位。在大学级教师培训学院进行两年的硕士学习,在硕士学习阶段的第二年准备教育部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并通过,同时能够顺利拿到硕士学位。二是通过教师培训学院组织的评估。在获得教育所需的能力和经历了实习阶段并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最后拿到硕士学位者,再经过一年的带薪实习,接受IUFM 的评估,评估通过后由 IUFM 推荐给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区域理事会颁发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教育部颁发中学教师资格证书,才可获得教师聘任资格并上岗任教[7].

③中小学教师的职后培训法国教育部和全国初等教育教师工会于 1972年发布了《关于初等教育教师终身教育基本方针的宣言》,其中提到:初等教育教师享有从工作的第五年到退休的前五年为止带薪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培训时间为 1 个学年即 36 周[8].综合性一直是法国教育机构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方面。在法国接受职后培训的初等教师,一是要不断适应教学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适应社会环境变化对教师的新要求;二是要不断完善教师的人格,健全的人格不仅会对教师的教学活动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会渗透到教育的各个方面,成为教育的无形力量,健全的人格是教师继续补充新知识,做好教育本职工作的心理基础。

(2)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制度

①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的主体

法国与我国一样,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教育管理制度,因此,法国教师的评价主体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教育主管部门,法国教育部设立专门机构对基础教育的教师进行管理。小学教师由国民教育督学(负责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教师的监督) 负责检查和评价;中学教师接受学区督学和中学校长的同时监督,教师的日常工作表现由校长负责,而教学能力方面的考核则由学区督学负责[9].

②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指标

欧盟委员会于 2005 年发布了“欧洲教师能力和资格的共同标准”(Common European Principles forTeacher Competences and Qualifications),目的是为欧盟国家和地区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供参照,促进欧洲各个国家教师教育标准的统一。灵活而具有流动性、高标准、终身学习、建立一种职业伙伴关系是“欧洲教师能力和资格的共同标准”所要传达的讯息[10].

为了使中小学教师资质符合欧盟标准,提高教师在欧盟的认可度,法国对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2010 年,法国提出了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的十大能力,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其第一条就强调教师应当“恪守职业伦理,认真负责”,可见法国的教师教育责任和职业道德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

③ 中小学教师师德评价的方式

法国对于教师的考核采用评分制度。小学教师一般受国民教育督学监督,考核分数满分 20 分。而中学教师一般由学区督学和中学校长共同监督,满分 100 分。对中学教师行政方面的打分一般是由所在学校的校长主要负责,满分 40 分;教学方面的打分一般由学区督学负责,督学主要关注教师教学设计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依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评价学生学习的能力、提供差异化教学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11],满分 60 分。联合委员会将两项得分相加,由各级行政官员评判,得出最后评分。教师督导的结果与教师的晋升和调动紧密挂钩,不同级别、不同岗位教师的工资待遇具有明显差别,这种差别推动着教师的进步与成长。

(3)中小学教师纪律惩戒

纪律惩戒是中小学师德问责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国对于教师的管理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为规范教师行为奠定了基础。

① 纪律惩戒标准

法国对于教师应尽的义务有行政职责和私人生活两方面规定。法律要求教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无私,不得以权谋私、贪污和腐败,任何违背廉洁无私的行为都将受到刑事和纪律双重制裁;教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在教学活动或任职期间,任何错误都将受到纪律处分,如有必要将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教师在个人生活中应保持良好的行为,不得有羞耻或不当行为,如果教师在个人生活作风方面做出了与教师名声或身份不相称的行为会受到免去职务的处罚。除了对教师身份的处罚外,还有一种视情节轻重而进行的处罚,分别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暂停晋升、降级、十五个月以内的停止聘用、降格、停职半年到一年、辞退、免职[12].

②纪律处分程序

法国《关于公务员权利和义务法》中规定:“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行使职权中所犯的任何错误都应受到纪律制裁,必要时,按刑法论处[13].”法国中小学教师纪律处分通常经过六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教师的纪律问题由部门负责人与涉事教师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询问式谈话,负责人寻找相关证据并撰写报告,移送拥有纪律处分权力的机关;第二阶段是纪律委员会听取教师和证人的陈述,纪律委员会对纪律处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第三阶段是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第四阶段是教师如果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和司法两个途径进行申诉;第五阶段是拥有纪律惩戒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在纪律处分作出之前,暂时停止教师职务;第六阶段是对于有特殊原因的五种纪律处分可以解除。

二、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特点

1.师德问责萌芽较早,向来注重道德培养

在法国,自拿破仑时期建立的师范学院就非常重视道德引导,当时的法国师范学院与一般意义上的大学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注重道德,用引导的方式去获取知识;注重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密切培育关系;具有很强的职业责任感。法国师范学院培养学生的教学理念被继承和延续下来,为法国师德培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师德问责制度体系完备

在培养制度方面,法国建立了“大学级教师培训学院”,使得所有新进教师能够在统一标准下进行培养。志愿成为教师的考生在获得学士学位以后,要通过大学级教师培训学院的选拔,在面试阶段还要接受品行、身体素质等各方面的综合考察才能入校继续学习成为一名教师。“教学的本质是道德的工作”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14].在师德的评方式方面,法国建立了健全的督导制度,国民教育督学、学区督学和校长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纪律惩戒方面,由于法国教师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教师除了需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公务员总章程》,对于违反公务员相关制度的行为同样需要被行政问责。

3.师德问责结果严厉

法国法律对于教师的约束不仅体现在行政职能上,在与工作时间以外的私生活方面也做出了诸多规定。在教学活动或任职期间,任何有违职业道德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刑事和纪律双重制裁;私生活中,教师的行为若与其身份地位不相称将受到免职处分。

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在表现出特色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高度集权的教育管理制度导致师德问责的主体较单一,“教师应照顾学生的多样性”与现实学校教育中的不同家庭条件学生间的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教育立法的党派色彩较浓等。

三、法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实行的是与我国相似的中央集权教育管理体制,在分析了法国的师德问责体制后,我国应借鉴其优势之处,加快步伐构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师德问责制度。

1.加强师德培养

注重师德培养是法国师德问责制建设的重要特点。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相关部门应广泛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体,继续大力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师德典型人物,各级学校应该将师德教育、师德档案建设贯穿于师资队伍建设、未来教师培养等各个环节,通过全方位的师德教育和强有力的师德监督,将师德深入人心,形成一种行为习惯。

2.提高我国师范生录用标准

法国的学生在获得学士学位并通过大学级教师培训学院的选拔考试后,在面试阶段还要接受综合考察才能入校继续学习成为一名教师,法国教师录取条件的提高直接影响了教师的整体素质。因此我国不应将高考成绩作为教师录取的唯一标准,还应对考生的非智力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只有严把入口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失德失范行为等问题。

3.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法国建立的督导制度有效约束了教师的教学行为,其督导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晰。反观我国,一直以来各级督导机构权责不明,难以有效开展工作。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各级督导机构的作用,明确职责,借鉴法国的做法,保持督导机构的相对独立,以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督导职权。

4.健全师德奖惩机制

法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教育法制建设,其教育法律法规制度健全,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奖惩制度明晰。而我国教育法制体系建设相对薄弱,教育法原则性表述较多,可操作性较差。我国应继续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明确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的奖惩办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更具有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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