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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管理论文 > > 治理责任承担合作路径的建构
治理责任承担合作路径的建构
>2024-03-08 09:00:00


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一些人可能会因自然因素或社会环境而比其他人更有优势,因而成为了群体中的“强者”(Merit)。他们也会因比弱者(Inferior)对社会做出了更多的贡献而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尊重和赞扬。这实际上构筑了人与人之间自然的差异性。然而,在人类社会的制度化过程中,这种差异性则逻辑地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建构起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我们看到,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人群中的强者被赋予了更多的治理责任,并享有农业社会分配关系中的等级特权。而在工业化进程中,尽管启蒙思想家们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其制度设计和治理方式却导致了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两极分化。其实,工业社会的法律制度是支持人与人之间相互竞争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对人与人之间因自然因素或社会环境所形成的差异性的有效利用。启蒙思想家们相信,通过支持竞争的制度可以激发人类群体中强者的潜能,并因而使之做出更大的贡献。然而,这一预期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却也建构了人与人之间因自然差异而形成的制度不平等。在后工业化进程中,知识和信息的广泛共享以及在基础上人类所创造出来的具有跨时代意义的科学技术正在变革着我们的生产、生活,以及交往方式。然而,这并没有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恰恰相反,在先进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人们对个性化的追求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在正急剧增长。而如果我们继续按照工业社会的制度设计来框定后工业社会的治理实践的话,那么,后工业社会将仍然是一个“能者统治”(meritocracy)的社会,其结果则是造就一个更加不平等的社会。因而,人类必须对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做出自觉规划。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去分析在近代以前的社会里出现的强者承担治理责任时,它帮助我们揭开了传统社会集权治理之谜。在经历了近代政治文明之后,它是否能够为我们面向未来社会进行制度设计和治理方式的创新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呢?如果可以的话,那么,我们相信,这一定不是回到集权治理下的统治型政府或者代议制民主下的管理型政府,而是呼唤一种在合作治理框架中生成的全新的政府模式。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抛弃能者统治的逻辑,重建一种与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新需求相适应的社会治理责任承担的新路径。

一、人类社会中的差异性和不平等

历史地看,如果说平等的观念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逐渐生成的,那么,在农业社会的等级制度里,平等并不会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却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并且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道德品质和自然才能上。在这样一个积极建构差异性的社会里,它所灌输给人们的是因社会普遍认同的差异而生成的一个等级制度。而在没有平等观念的等级制度中,某些人在体魄、才智和品德上优于他人是自然而然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存在这样一个总体看法,即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强者和弱者的差异,并且基于这种差异性而设计出来的等级制度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工业化进程中,平等的观念在人们心中逐渐树立了起来。身份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原则成了建立一整套社会制度的基本信条。按照启蒙思想家们的设定,平等的原则支持人们依才智和努力而平等地参与公平的竞争,并力图将那些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公平的竞争关系剔除出去。在个人成就或成功的标准上,人们认同个人所获得的非承袭属性的社会地位。因而,启蒙思想家们的意图就在于依据一种更加开放的原则去根除农业社会中基于差异性而建构起来的等级秩序。

我们看到,工业化进程所经历的是一场全面的社会变革,旧的财富、地位、权力的分配格局被打破,并形成了一种新的分配格局。在这一进程中,资本家、企业主、政府官员以及知识分子等都是新社会中的强者,社会中的地位安排也向他们平等地开放,而不是保留在具有承袭属性的等级制度中。因而,在工业化进程中生成的社会并没有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而只是在制度安排上重建了差异性基础上的不平等关系。换言之,当人类社会中的差异性被误读为应得的不平等时,制度设计者为这些新的强者设定了通过个人努力相互竞争的机会平等前提,然而,机会平等并不必然带来结果平等。实际上,人类社会目前所依托的制度设计甚至都无法实现真正的机会平等。对于结果平等,人们则总是抱有某种期望,并试图通过某种形式的制度设计来实现这样的目标。机会平等的努力或许是令人失望的,然而,在不平等问题形成之后,人们却希望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实现结果平等。因而,强调结果平等实际上意味着对差异性的质疑,而这种质疑的根据则是一种社会公正的思想。我们看到,能者统治的思想及其制度设计是与工业社会支持竞争的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制度以效率为原则,注重个人自由和私人功利目标的实现。即便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竞争机制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广泛提高,然而,这显然忽略了社会公正。而对于这种制度设计的论证,我们可以从启蒙思想家那里获得证据。

在卢梭看来,人类经历了从自然向社会的隶属性质的变化过程,而这种变化又产生了两种不同的不平等:一是自然的或肉体的;二是精神的或政治的。如果说前一种不平等是因诸如年龄、健康、气力等因素而形成的差异性的话,那么,后一种不平等则通常是依惯例和赞同而确立起来的。因而,卢梭区分了两种不平等,但却没有意识到,他所说的前一种不平等实际上是自然的差异性,而后一种不平等则是制度的不平等。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自然差异性的误读往往引导了人们对制度不平等的某种认同。因为在人类群体中,总有一些人在体魄、外貌、智力、言说、思想、经验、知识等方面优于其他人,并在人们的赞同中获得他人的认可和羡慕,因而取得特定的社会地位或权势。卢梭看到,为了获得那些具有等级特性的社会地位和人生命运,人们通过卖弄、欺骗,以及由此而来的种种罪恶行径来进行掩饰缺点、装饰优点。这就是卢梭所说的“虚荣”(vanity),它是不平等的一个根源,而另一个根源则在大部分意义上都与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即基于财产的物质差别。如果说虚荣所形成的差别是人故意造成的以便因此而获得特定的私人利益,那么,基于财产的物质差别则显然是这些努力所达成的结果,因而这些也将人类社会的平等观念给彻底毁灭了,不平等反而成了现代社会自然而然的事情,人们似乎很乐意地接受用财富、地位、权力和才能的标准去比较别人和衡量自己。然而,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状态并不意味着对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的抛弃,或者说,作为社会成员的自我在反对虚荣和克制欲望的时候,其实并没有因为追求平等而抛却形成差异性的可能性。因而,“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

而按照卢梭对社会契约论的建构,社会契约要实现的仍然是在人与人联合起来的社会中服从于个人自己的那种需要,并与往常一样自由地获得或至少不失去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因而,依照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制度,并没有在自由和平等的理念之下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反而理所当然地确立起了由强者实施社会治理的原则。

实际上,卢梭并没有将平等视作社会的目标,并因而造就了一种不平等的社会现实。这种不平等及其所造成的不满,显然超越了个人的范畴,而成了一个集团对另一个集团的不满,甚至造成了地位低的集团对地位高的集团的嫉妒、愤怒和仇恨。面对这即将崩盘的局面,人们需要一种政治制度去矫正这种不平等。密尔认为,这应当是代议制政府。在他看来,“我们不需要假设说,当权力存在于一个排他的阶级手中时,该阶级将明知和有意地为自己而牺牲其他阶级的利益。这样说就够了:在没有天然的保卫者的情况下,被排除的阶级的利益总是处在被忽视的危险中。而且,即使看到了,也是用和直接有关的人们不同的眼光去看的。”

尽管人们通常所见到的并不是一个集团刻意牺牲另一个集团而获得自己的利益,但在强者实施社会治理的制度框架中,很显然的是,被排除的集团的意见和观点很难被表达出来或者呈现在社会制度当中。因而,对于密尔来说,他希望通过一种制度设计使得被排除的集团也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这样,他们才有可能不起来革命,社会和平才能得以维持,才能维持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然而,事实上,代议制政府不仅没有消除这种危机,反而强化了成为强者并因此获得治理权力的立场。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密尔给这种不平等的制度或原则设计了一套可供操作的方案,并因而造成了政治的两极分化和社会的机能失调(ataxia)。也正如贝尔所评说的,“包容所有少数集团的代表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冲突,然而,几乎所有社会的历史都表明:当政治体制沿着某个高于一切的单一维度两极分化时……则就一定存在暴力冲突;当存在无数‘横断’特性时……则就会在社会中存在更大程度的制衡和否决权。一言以蔽之,政治体制中按社区的或排他的界线而制定的定额代表制原则能够摆脱政治体制两级化或碎片化以及社会机能失调的命运吗?”

与他们不同的是,罗尔斯则希望通过公平(fairness)来确立平等(equality)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有两件事是必然存在的:一种是必然平等的,即公民的基本自由,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思想自由等等;另一种则是即便通过努力也无法达到平等的,即财富、收入等应得的不平等。因而,正义的两个原则便规定了,必须平等的公民基本自由一律平等,这是不得违背的,违背了便是不正义的;而对于应得的不平等,承认它们的存在,意味着正义并不强求一种平均主义,而是要求这种不平等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toeveryone's advantage),财富、权力、地位和职务必须“向所有人开放”(open to all)。这样,罗尔斯眼中应得的不平等也就是人与人之间自然的差异性,因而,就算这种差异性存在于社会当中,这个社会也是正义的,因为这种差异性并没有阻碍任何人从中获益的机会,也没有阻碍任何人取得财富、权力、地位和职务的可能性。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一方面为了确保起点的平等,应尽力消除自然的差距,然而,另一方面,他们同样认为,自然的能力和才智上的差异所产生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甚至还是效率的重要源泉。罗尔斯认为,机会平等在实现上是存在困难的,因而,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人们只能将其专注的重心转移到结果平等之上。这里,他拒绝了“能者统治”的思想。他认为,“两个原则的民主解释将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英才统治的社会结构遵循‘前途向才能开放’(唯才是举)的原则,用机会平等作为一种在追求经济繁荣和政治统治中释放人们精力的手段。”

作为一位契约论者,罗尔斯之所以能够如此拒绝来自早期启蒙思想所设定的能者统治的思想,他所遵循的实际上便是“效率原则”和“差别原则”。

对于罗尔斯来说,并不是只要有效率的安排的就是同等正义的。因而,“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此,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效率的原则受到某些背景制度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

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最初的分配所隐含的“前途向才能开放”设计了一个自由平等的制度背景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而它们所形成的则是一种高度形式化的机会平等。就这种机会平等而言,“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因而,在罗尔斯看来,为了避免或减少受到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各种社会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

然而,在自然的自由体系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效率原则并不完全按照契约理论中从原初状态所进行的选择向前推进,反而,在这种效率原则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最终破坏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这种不确定性最充分的体现就在于:制度设计甚至无法确定社会中哪些群体应当有所得而哪些群体不应有所失。因而,为了消除这种效率原则所蕴含的不确定性,罗尔斯给出了“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差别原则的“直觉的观念是:社会结构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

显然,这也是令罗尔斯十分困扰的地方。正因为如此,他才会在效率原则和差别原则之下竭力强调结果平等,而不仅仅是机会平等。这样,罗尔斯就拒绝了走向能者统治的社会的可能性。然而,在设计一种正义的制度之前,设计者首先需要确定哪些人是最不利者或社会地位低下者。在一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人们似乎无法准确地界定他们,因而也就无法真正地关注他们,即便是差别原则试图去矫正一些不平等问题,也只能通过民主的代议制过程了。没有人能够自行地表明或被确定为是不利者或地位低下者。在整个制度体系中,治理者只能通过这样一个集合名词去替代他们。因而,即便是拒绝了能者统治的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无法在代议制民主中取得太大的进展。

二、能者统治的社会及其改进方案

迈克尔·杨在1958年出版的《能者统治的兴起,1870-2033》一书中创造了“能者统治”(Meritocracy)这一术语来描述英国社会在21世纪将发生的变化。在杨看来,“社会进步的速度决定于权力与智力的匹配程度”,然而,这就造成了一种将原本属于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的自然领袖因其高于他人的智商和多于他人的努力而被提升为能够统治社会的强者。因而,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因智商和努力(IQ+Effort)而被分化为作为统治者的强者和作为被统治者的弱者。因而,杨才会猜测认为,平民主义者(populist)起来造反并取得了胜利,能者统治宣告结束了。按照能者统治的内在逻辑,人类在后工业化进程中将会遭遇同样的命运,因为在其起点上,它是一种能者统治的社会。在工业社会里,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是与特定的技术能力和教育水平相关的,而人类在后工业化进程开启之前的发达工业社会里所遭遇到的情况也是同样如此的,没有成熟的技术和较高的教育水平就无法满足正在兴起的新职业和新工作的要求。不同的是,如果说在工业化进程中一个人可以从学徒边做边学地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而成为管理者以及资本家的话,那么,在发达工业社会里,情况则不同了。如果想要进入特定的职业或行业,必须首先熟练掌握这种技能,经历大学教育,并得到同行认证。组织的管理者不再是从底层爬起来的学徒,而是通过招聘的方式从外部聘请的具有特定学位和技能认证的人。因而,越来越多的人将上大学视作是一种投资,一种面向未来的人力资本投资。而如果说过去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是社会地位的一种象征的话,那么,在发达工业社会里,大学对于一般人来说则仅仅意味着一个可以进入某类职业以及获得某些工作的凭证,因而,它意味着的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地位上的分化,意味着一个逐渐分化的社会,其分化的根源在于因测试而划分的智商水平或因考试而区分的才智高低。

在工业社会向其顶峰迈进的过程中,教育不再是人们通过它来获得某种优势或特权的手段或工具,而正在成为一种防御性的必需品,正如莱斯特·瑟罗所说的,“实际上,教育正成为保护个人‘市场份额’的一项防御性的必要支出。受过教育的劳动者阶级的数量越大,发展越快,那么,这种防御性支出就变得越为必要。”

这样看来,接受大学教育已经丧失其作为提高从事某种职业和某项工作所必需增加的技能,而成为了一种“资格”的证明,也就是说,它从一种技能获得途径变为了单纯的技能证明。基于这样的历史事实,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即发达工业社会显然已经成为了一个“证书社会”。按照能者统治社会的基本逻辑,教育投资成为了一种市场活动,其自然的逻辑结果就是要求大学入学的“开放”,允许更多的人,不论他们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以及他们父母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出身,有更多的途径进入到大学教育的阶梯当中。不管社会治理的制度本身是否具有变革的前景,但对个体及其家庭而言,社会的当务之急是机会平等。然而,在能者统治的社会里,受到教育只是给予了那些人一种维持或提高收入的可能性。在机会平等的意义上,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接受或者获得更多的教育。然而,显然的事实是,问题不在于是否进入大学或接受教育,而在于在哪里上大学和接受教育。在证书之上,现有的职业体系还区分出了名牌大学与普通大学,从某种意义上,这就是一种制度性歧视,正是因为这种歧视的存在,所以,机会平等并没有能够破解能者统治与平等的问题。

在能者统治原则统领整个工业社会的时期里,社会地位的获得和权力的分配在工业社会晚期也增加了一个新标准,即技术才能。在这样一个社会里,技术才能的获得是人们参与社会地位竞争和权力分享的一项基本条件,而获得这一条件的方式则往往是接受高等教育。因而,人们越来越发现,高等教育不再是单纯的教育,而是处于激烈竞争中的人获取技术才能进而获得与他人竞争的资格的一种手段。不论是在工厂、政府,还是大学里,社会地位和权力的分配到处都面临着技术才能的标准。在工业化进程中,受过教育并掌握作为新社会评价标准的技术才能的强者取代了旧秩序中的权贵而成为了奠定新社会秩序的基础。那么,人们最大的觉醒是,他们发现自己并没有彻底地从等级秩序中走出来,而是从一种等级秩序走进了另一种等级秩序。在新的等级秩序中,成就原则取代了承袭属性。或许,在工业化进程中,成就原则是公正的,并相对于农业社会的承袭属性是进步的,然而,在后工业化进程中,人们越来越来发现,凭借个人才智而获得的作为奖励的社会地位和权力所带来的是越来越多的社会分化,因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差异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新的不平等。因而,在这种意义上,如果说后工业化进程是人类从发达工业社会向未来社会转变的过程,那么,按照能者统治的逻辑继续推展下去,未来社会不是其他的什么社会,而是能者统治社会的逻辑延伸。为此,人们开始质疑这种能者统治不仅是不平等的,甚至还是社会不公正的新根源。

因而,这就带来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人们关于“平等”问题的思考。在“支持性行动计划”中,平等的议题几乎将一切行动的注意力都局限在了如何实现或增加人们之间的机会平等。在一个追求平等的社会里,至少每个人的合理期望都应当是平等的。因而,制度设计就陷入了如何满足不同合理期望的困惑当中。在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越来越是多元化的,人们所面对的不平等问题似乎减少了,至少现有的制度设计一直都在努力寻求解决那些社会不平等的方案。然而,在一个不平等日益减少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却越来越多了。因而,在差异性和不平等相混淆的情况下,人们对差异的不满正日益成为政府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如果仔细观察这个正在转型中的社会以及政府回应不平等的矫正方案,我们就会发现,在一个差异化的社会里,不平等并非单一的境况,更不能以单一的原则去矫正它。实际上,人类社会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而我们却无法确定哪种不平等与其他形式的不平等相互伴随,因而也就无法通过一系列的原则去矫正它们。更何况,在资源稀缺性假设前提下,政府的治理方式首先面对的是谁应首先得到帮助,即优先性问题。在不平等出现之后,政府在试图对它们进行矫正时,都必须首先弄清楚将有限的资源以何种方式投放给哪些人或哪些群体,这是政府必须做出的艰难选择。

现在,政府又经常遭遇另一个棘手的问题,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社会分化是竞争的制度和环境的必然结果,它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差距的日益扩大则是政府必须加以认真对待的重要议题。如果社会制度中的能者统治是不公正的,那么,其制度设计和治理方式就会使那些反对人与人之间差距日益扩大的大多数普通人产生不满的情绪,同时,又会使少数强者产生鄙视自然才能不如自己、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多数人。因而,在这样一个不公正的、能者统治的社会里,社会日益两极分化,他们之间相互厌恶、鄙视、愤恨,甚至仇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是无法通过制度设计和治理方式的变革而加以抹平的。因而,如果罗尔斯认为“也许最为重要的基本善是自尊的善”,那么,朗西曼则区分了尊重(respect)和赞扬(praise)。正如他所概括的,“赞扬可任意不平等,尊重却绝无不平等。”

在这个意义上,人人都应该平等地得到尊重,但并非人人都能够获得赞扬或平等地获得赞扬。因而,平等的尊重和不平等的赞扬,事实上承认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或者是因自然因素和社会环境,或者是因个人后天努力程度的差异,但不管怎样,在一个能者统治的社会里,人们承认并且赞扬这种差异,而赞扬的逻辑结果是给予这些显示为强者的人以社会性奖励,如财富、地位、权力等。因而,朗西曼才会断言,“在一个社会里,所有的声誉或评价的不平等都是赞扬的不平等,那么,它在这个意义上则是公正的。”

为此,贝尔也无奈地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异。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恰当规制的能者统治可以是一个即便不是平等的也是公正的社会。”因而,在贝尔看来,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无法抹除,那么,其逻辑的结果就是继续维持一种能者统治,只不过它是被改进过的“公正的能者统治”。

三、治理责任承担合作路径的建构

如果说我们无法拒绝或抹平人与人之间因自然因素或社会环境造成的差异而只能承认和包容它们的话,那么,在一个以财富获取为中心的物流横流的社会里,基于这种差异性而生成的不平等则更多地是由支持竞争的制度和环境造成的。而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活跃于社会当中的新人类对个性化和差异性的追求则不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而是以知识共享为基础的。如果我们所要回答的问题始终围绕着“将来由谁来统治”(who will rule)的话,那么,正如贝尔向我们传递的答案一样,显然是专业阶级。如果说能者统治所遭遇的诟病迫使贝尔这样的学者们去寻找到既能维持专业阶级的统治地位,又能消解人们对能者统治的芥蒂的方案,或许公正的能者统治是一个折衷的方案。然而,当我们将问题转到“将来由谁来承担治理责任”的话,那么,或许我们才能真正找到自觉规划社会治理的建设性方案。

历史地看,人类的责任意识是在分配关系中生成并在交换关系中实现制度化的。在早期,当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物质资料匮乏的问题,并需要通过某种形式来进行分配时,人们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建立在物质资料占有之上的分配关系,而人类社会的治理责任意识正是生成于这种分配关系当中的。在人类社会早期的共同生活中,因自然因素或社会环境所产生的差异造成了人群中强者和弱者的分化。而人类分配关系并不意味着一种强者对弱者拥有更多的支配能力,而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因而,“在分配权力得到行使的时候,责任意识作为一种自觉的力量往往属于一个社会群体中强者所拥有的,是强者对弱者的责任,而弱者总是这种责任的受益人。”

而在人类社会的结构化过程中,强者也会因其所掌握的分配权力而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掌权者,我们看到,在强者个人的美德与责任交杂在一起的早期社会里,强者对弱者的治理责任是极其不稳定的,因为它所依托的往往是个人主观性、自愿性和偶然性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选择,因而,这种责任经常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而被放弃。

在人类进入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之后,建立在分配之上的权力关系也逐渐实现了其自身的制度化建构,因而,这种强者对弱者的治理责任便也在这一建构过程中逐渐稳定了下来。而且,我们看到,这种责任关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赠与。因自然因素或社会环境而成为强者的那些群体成员,他们在行为选择上要比弱者更多些责任思考,而在治理责任承担上则要比弱者更多些道德自觉。因而,从强者在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努力上为其所在群体做出了更多贡献的意义上来说,这种责任形式是人类活动过程中的赠与责任。二是剥夺。在制度化的权力关系中,强者所获得的权力则是具有特定等级的,因而在强者集团中又形成了制度化的强弱关系。在这种强弱关系中,强者能够通过手中所掌握的权柄去支配和影响他人的行为方式。因而,剥夺责任的作用对象,不是群体中没有权力的弱者,而是群体中掌握权力的强者。实际上,在农业社会里,人们经常看到的是,赠与和剥夺这种两种责任形式的混合。因而,在近代以前的社会里,强者承担治理责任的过程造就了一种集权治理。我们看到,人类群体中在智力、体能或其他方面占据优势的强者,都能够通过特定的方式进入到统治体系中,而这一统治体系反过来又通过赋予强者以权柄而令其获得特定的身份和等级。这样,强者在统治体系所承担的治理责任造就了近代以前社会的集权治理。当然,强者对弱者的治理责任,仍然保留了一种美德特性,在这种美德与责任尚未分化的社会里,强者的治理责任往往依托一种美德,其所反映的也是一种美德。

如果我们说管理型政府运行的法律体系作为一种标准尺度而使整个工业社会的制度设计都遵循着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话,那么,能者统治原则中的强者承担治理责任则将这种平等背后所隐藏的不平等关系完整地体现了出来。在形式上,法前平等和责任原则都是管理型政府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体现,但如果我们将这种形式化去除掉,就会发现责任原则在实质上体现出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进而也就将法前平等的实质不平等完整地暴露了出来。如果说责任是必须做和应该做的事,那么,在近代以前的社会里,赠与和剥夺所形成的不平等关系则是从强者到弱者的单向责任关系。强者对弱者的治理责任通常是出于自觉或基于等级关系的,因而,弱者通常没有办法要求强者承担治理责任,如果非要如此的话,只有依托于更高层次的强者来实施这种单向的责任关系。因而,在观察近代以前的社会时,人们直接可以看到这种单向的不平等。而在工业化进程中,法律作为衡量一切社会关系的标准尺度实现了责任的结构化建构。因而,有了法律这个尺度,责任关系就变成了双向的不平等关系:一方面,仍然是从强者到弱者的责任关系,这与近代社会以前的责任关系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这种责任关系因法律的约束力而具有了强制性。因而,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所赋予的权柄和能力交给了强者去实施,而弱者尽管享受着强者责任的好处,但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强者没有履行其对弱者的责任时,弱者可以按照法律的尺度要求甚至是追究强者的治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弱者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力量而成为了强者,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强者则成了弱者。因而,从这样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工业社会的治理责任关系不等式中,法律成了一个重要的砝码,哪一方得到这个砝码或者得到了它的支持,哪一方就会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弱者的地位。而工业社会的法律体系则是把两种结果的不等式中和在了一起,造成了一种平等的假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工业社会的治理责任关系是双向的,并且是双向的不平等。

最近,普热皮奥卡和狄克曼在他们的研究中指出,“个体异质性有利于有组织的惩罚,因为主体间能够更容易心照不宣地同意只有最强的群体成员去执行惩罚。这表明,即使在社会等级中将个体任意分配到重要位置上,也允许一个集权的和更有效的惩罚制度的内在生成。”

这两位分别来自牛津大学和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的合作者通过实验证实,在人类群体中,强者能够促进社会规范的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持。因而,与前人的研究不同,这项研究的基本结论是,只要群体内部的个体存在微小的实力差异,该群体就可以选出较强的成员,成员之间更易达成谁应惩罚作恶者的共识,并且通常是群体中的最强者去对作恶者实施惩罚。

我们看到,他们的实验是令人信服的,然而,当他们做出“集权的制裁机构可以从任意的个体差异中生成”的结论时,我们认为这是有待推敲的。在人类群体中,强者实施对作恶者(wrongdoers)的惩罚,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经由群体选出来的,但不管怎样,强者的惩罚行动都意味着群体中的其他人 相对于强者的弱者 是受益人。这是一种强者对弱者的治理责任。而如果说这形成了一种集权的制裁机构或体制的话,那么,强者对作恶者的惩罚就不应当是由强者实施的,而应当是这样一个过程:当作恶者出现并危害到群体成员的利益,强者的利益受损或者是最大的也或者是最小的,这些似乎都无关紧要,但强者需要通过一种方式去惩罚作恶者,因而,强者会通过利用对弱者的威慑和命令使弱者去对作恶者实施惩罚。由于弱者与作恶者的实力对比尚不可知,强者会一直令弱者去惩罚作恶者,直至惩罚实施成功,那么,包括强者在内的群体因此而受益,而做出牺牲的则是群体中被迫实施惩罚的弱者。因而,按照张康之教授在《公共管理伦理学》中观点的,社会中的强者担当责任破解了传统社会走向集权治理之谜,经历了近代政治文明后,这项研究成果应当用于对未来社会的建构,而不是得出回归传统集权的结论。

在后工业化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不仅不会消失,反而会在人们的个性化追求中变得越来越大,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差异并不会在人类社会中消失。如果说我们要拒绝能者统治以及经过改进的公正的能者统治的话,那么,我们就应当在此过程中建构强者承担治理责任的新路径。当前,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迅速增长、创造性科学技术的涌现,以及社会网络结构的生成在造就越来越多差异性的同时,也使人类陷入到了风险社会当中。因而,要想使全人类不会因此而彻底毁灭,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和治理方式就不能是能者统治的,而应当确立起强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合作机制。也就说,在承认和包容差异的基础上,治理责任承担的路径指向了合作关系的建构。因为在社会治理的合作行动中,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差异性并不引发它们之间中心和边缘的不平等关系,而是走向了一种在强者承担更多治理责任的同时,弱者在与强者的合作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的局面。这样,在后工业化进程中,这一新路径呼吁一种能够积极建构社会治理合作关系的全新的政府模式,而不是那个支持和建构了竞争关系的管理型政府。因为管理型政府是与能者统治的思想和原则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而,我们需要服务型政府这种全新的政府模式去鼓励和要求人们在相互合作中建立起知识增长和技术应用的共享关系。尽管有时服务型政府也会感到力不从心,但这种政府模式能够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只有通过合作的途径去建构社会治理责任承担的合作机制,并将整个人类社会导向一种合作的状态中去,人类才能在和平发展的道路上走出风险社会。在服务型政府中,从社会中挑选出来作为公共管理者的强者并不是社会的统治者,而是社会治理责任的承担者。如果说服务型政府承担着引导社会走向成熟自治的重要职能的话,那么,在治理责任承担的合作机制中,也只有强者和弱者共同承担治理责任而非由能者来统治,才能真正承担起后工业化进程中自觉规划社会治理的使命,才能帮助我们免遭社会动荡的影响和彻底毁灭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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